济南房产律师网

425x.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房产诉讼 > 正文

夫妻一方死亡后,健在方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界定

2009-11-08 11:45:21 来源:丁德峰


夫妻一方死亡后,健在方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界定

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有关于此的复函:《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说明“以上意见,供参考”。本人认为该文件的参考价值是有的,但是确有其不合理的的地方。以尚未分割的遗产购买房屋,只能是说明在世方使用了该笔尚未分割的遗产。不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死去的人是不可能再出现共有权的。因此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在世方的个人财产。其他继承人仍可要求分割遗产。从而产生在世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之诉、返还之诉。

大家都在看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律

 济南市居民郭某夫妻以郭某名义于2007年购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屋一套,2013年郭某在其丈夫不知情且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