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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不必然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
2009-11-08 11:20:59 来源:丁德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以上法条可知,婚外情不必然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只有婚外情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这严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通奸”、“一夜情”等不具有长期性,公开性的不正常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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