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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存折后冒领存款的定性:诈骗!
2009-11-08 14:56:16 来源:丁德峰
案情: 2006年1月6日,李汉军在贵港市交通征费稽查处停车场附近,捡到韦仲清丢失的邮政储蓄存折一本,及存折内夹写有存折密码的纸条后,即与蒙海、黄英兰(另案处理)密谋拿该存折领钱出来分赃。当天,由蒙海持该存折到贵港市石羊塘邮政储蓄点和桥北邮政储蓄点以韦仲清的名义分别取出人民币20000元和25000元。蒙海领得后将钱藏于家中,未分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已归还被害人韦仲清。
评析:关于拾得存折后冒领存款的定性历来争论不休。对此案例,中国法院网上就有两篇截然不同观点的文章。一篇是曾民老师写的《捡到存折到银行取款应定盗窃罪》,另一篇是陈仪、李伟燕两位老师写的《捡到存折到银行取款应以诈骗定罪》。在此,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捡到存折到银行取款应以诈骗定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虚构事实,但是名副其实的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去了存款,即对邮政储蓄点隐瞒了自己不是存款人的事实,实际上是欺骗储蓄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自愿将存款交给犯罪嫌疑人,而这种“自愿”乃储蓄点受欺骗所致。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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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1/07/281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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